安徽安庆,开发商为防止小区商业街进出车辆进入生活区域,在商业街和住宅区之间设置路障。一女业主骑车穿行路障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女业主认为物业违法设置路障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向物业索赔1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判决物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女业主3.6万余元。女业主、物业双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据悉,一开发商为防止小区商业街进出车辆进入生活区域,影响业主生活,便在商业街和住宅区之间设置了路障。陈某系该小区业主。
1年前的一天早晨,女子陈某驾驶电动车穿行路障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脚骨折。
陈某认为物业在小区道路上设置路障违法,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而后要求物业赔偿,未果后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12万余元赔偿。
法庭上,陈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除了认为物业在小区道路上设置路障违法外,还表示,物业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路障旁边有垃圾桶占道摆放在路面,道路旁边有散落垃圾造成骑行障碍,物业未尽到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
面对陈某的控诉,物业辩称,第一、路障是开发商设置的,并非物业。
第二、开发商设置的路障区域是小区内部区域,并非公共区域,并非违法行为。目的是,防止业主住宅环境受影响,是有利于业主的行为,并不妨碍业主通行,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三、陈某电动车上安装的挡风被遮挡视线,同时导致其手臂受限,无法在摔倒时对身体进行支撑和保护,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与物业无关。
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发时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陈某驾驶电瓶车通过案涉路障时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其电瓶车上安装有挡风被对电瓶车自身的平衡有一定的影响,陈某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物业庭审时陈述案涉路障的设置系为了隔离商业街及住宅区,防止商业街进出车辆进入业主生活区域所设置,在其无证据证明案涉路障非其设置且从其陈述中可以确定案涉路障对其作为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便利作用的这种情况下,物业有义务对该路障及周边进行管理、维护,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通过路障时右手边放有一个一米左右的垃圾桶,对其通过路障时的视线等有一定影响。物业未将放置在该路障旁边的垃圾桶及时移开亦无证据证明事发前其对该路障及周围进行过管理、维护,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由物业对陈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核定陈某的合理损失为11.4万余元,判决物业赔偿陈某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在电动车上安装挡风被对车辆自身平衡不存在影响,也不存在视线遮挡,该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起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比例分配不公。
物业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道路放置的垃圾桶妨碍视线进而影响驾驶,属主观臆断,无事实依据,坚持认为陈某的摔倒与路障的设置行为并无关联,陈某系自身驾驶过错摔倒受伤,与物业无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是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物业公司为便于管理,出于车辆分流、保障业主安全等目的,在小区内部部分道路设置路障是目前许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部道路进行管理的一种习惯性做法,在符合安全规范、不占用消防通道的前提下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从本案的现场视频来看,事发现场设置的路障是对小区商业区域与住宅区域的隔断,限制机动车辆从该路口的通行,从而达到保护小区内部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便管理的目的,且该路障中间的间隔足以保证非机动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陈某作为小区业主,多次出入该小区,熟悉小区道路状况,对该路障的存在应当知晓,且事发时垃圾箱位于该路障的道路两侧,其存在并不会对通过路障形成视线障碍。
陈某提出的物业设置路障未尽到警示提示义务及垃圾箱造成视线障碍等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本起事故的发生系陈某在驾驶电动车通过路障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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